股轉系統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本次對自然人投資者的準入要求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調整完善。一是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資產規模的計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終”的時點指標修改為“最近10個轉讓日日均”的區間指標。二是在維持“500萬元”資產門檻要求不變的基礎上,將自然人投資者準入的資產指標由“證券類資產”標準修改為“金融資產”標準。三是將“證券投資經驗”修改為“證券、基金、期貨投資經歷”,將“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修改為“金融從業經歷”,以更加客觀、全面地衡量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和金融專業知識水平。
機構投資者準入要求調整方面,本次將法人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由“注冊資本”變更為“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以與合伙企業準入資產規模認定標準“實繳出資”一致,確保規則的公平性。主辦券商在認定法人機構投資者的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或者合伙企業的實繳出資時,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最近90日內為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為準,確保認定依據的公允性和時效性。
該負責人強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一項持續的、動態的工作。由于市場發展的連續性和風險的復雜性,為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相匹配,避免投資者進行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本次修訂明確主辦券商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權限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持續評估,并在自然人投資者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同時,本次修訂明確了主辦券商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信息,同時應妥善保存適當性管理信息資料,不得少于20年。此外,根據《辦法》等規則的實施要求,今年7月1日前已開通新三板交易權限的投資者,可繼續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