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后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為更好地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證監會關于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通知》對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作了期限和比例的限制,即“爬行流通”,首先有12個月的鎖定期,此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12個月內出售不得超過5%,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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