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解釋》共十三條,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超5000元的,可認定“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兩高”司法解釋的突出亮點主要體現于兩方面:
一是,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認定做了細化,將個人信息分為三種類型,其中對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達到入罪標準,追究刑責。二是,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最高罰金可達違法所得5倍。這就讓“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變得具體、可操作,打擊更加精準有力。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專門增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這一罪名在執行中存在著“自由裁量權”,因為“情節嚴重”是一個不太確定概念,哪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缺乏具體規定,主要由法官認定。兩高《解釋》顯然彌補了這一不足,使量刑有了可操作標準。
當下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及電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比較猖獗,許多法律專家認為,應將相關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條文進行整合,制訂一部專門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這顯然很必要。兩高《解釋》非常有利于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但屬于給《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打補丁,非專門法律。目前我國多部法律、法規涉及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如《網絡安全法》、《刑法》、《侵權責任法》、《居民身份證法》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但缺乏系統和完整性,且處罰偏輕,不夠給力,因此制訂一部統一的專門專管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十分必要。
立法宗旨應體現三點:一是降低信息犯罪門檻,加大刑事責任追究力度;二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信息違法行為要加重處罰,明顯增加違法的經濟成本;三是法律條文要具體、量化標準,避免空洞、空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