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兩項監管問答,明確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及適用該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具體認定標準。
其中,最受創投圈關注的是,若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對于并非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股份鎖定期縮短為一年。
而這也是一系列安排的第一步。證監會介紹,下一步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后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引導并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
分情況安排創投基金股份鎖定期
近年來,創業投資基金快速發展,拓寬了創業創新企業及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拉動了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濟,是推動創業創新的重要資本力量。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證監會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此次發行監管問答明確,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于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若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而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并非實際控制人,證監會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對創業投資基金股東股份鎖定一年。
若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對于并非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證監會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何為“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投基金
何為上述發行監管問題提到的“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證監會同時發布私募基金監管問答,從投資首發企業的投資時點、投資期限、被投企業規模等方面,明確了適用上述鎖定期安排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當滿足的條件。具體來看,有五方面的條件:
其一,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其二,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其三,截至首發企業發行申請材料接收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企業已滿36個月。
其四,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
其五,該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規范運作并成為該協會會員。
從上述認定標準可以看出監管的導向,即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投早投小、長期投資和規范運作,支持創業創新。
而投資時點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后,被投企業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工商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為準。相關指標按投資時點之上一年末的數據進行認定。投資時點以第一次投資為準,后續對同一標的企業的投資均按初始時點確認。
根據發行監管問答要求,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確認創業投資基金符合上述條件后,可以向保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后認為符合上述標準的,由保薦機構向證監會發行審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