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日發布監管問答,明確關于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鎖定期安排及適用該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具體認定標準。
證監會表示,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證監會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于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于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第141條的有關規定鎖定一年。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
一是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二是創業投資基金首次投資該首發企業時,該首發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三是截至首發企業發行申請材料接收日,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該企業已滿36個月。四是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為“創業投資基金”。五是該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規范運作并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后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引導并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