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否升職,也要看信訪工作干得好不好。《北京市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近日印發施行,其中提出“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黨政機關應將信訪納入督查范圍
做好信訪工作,不能坐等問題上門。《實施細則》提出,“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重視事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堅持定期排查與動態排查相結合、邊排查與邊化解相結合,做到發現在早、防范在先、處置在小,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
各級信訪工作的總責,落在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肩上。依據《實施細則》,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實施細則》提出,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六種情形將追究責任
對于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列舉了六類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并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附:應當追究責任的六類情形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復查復核機關作出的答復意見和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