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發生交通意外時,車輛駕駛人應當保持鎮定,嚴格按照以下五個步驟正確處置:
①立即停車→②采取安全保護措施→③保護現場→④迅速報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發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立即停車,本來不負事故責任或者只負事故較輕責任,有可能被認定為較重事故責任。 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或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場屬于嚴重違規行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1人以上重傷即構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致3人以上重傷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3、相關案例:“教科書式耍賴”事件
“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備受社會廣泛關注。據悉,河北唐山“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受害人趙香斌的尸檢已完成。趙勇說,尸檢是在唐山豐潤區殯儀館進行的,法醫是唐山交警第九大隊請來的,辦好相關手續簽字時已是1日17時許,正式尸檢是從19時許開始的,到21時左右結束。
若尸檢報告顯示他父親死因與交通事故有關,他們不排除追究肇事女司機黃淑芬相關刑事責任的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是公訴案件,那由公安機關立案,再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的這么一個流程。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趙香斌的死亡能否認定系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中的“死亡一人以上”的標準。而趙的死亡是在交通肇事兩年后,且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治療,此外,在之前法院訴訟中依據趙系一級傷殘做的賠償。
唐山中院發布消息稱,因劉明月名下一套房產,首付和貸款中有黃淑芬的出資,遂依法查封。一旦查實黃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將依法從快移送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執行工作實際情況,對案件執行不能的部分,及時啟動司法救助。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司機殺害撞傷女童相關內容,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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