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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的實質
鼓勵農民進城落戶,促進土地和人口流轉
從“兩權分置”變成“三權分置”,是這次修訂的重點,我們先來舉個例子。比方說我是某村的村民,村里的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我可以依法承包3畝地。以前呢,這3畝地我只能自己種,或者轉包給別人種,或者送給親戚熟人種。
但是我不敢遠走高飛,要?;丶铱纯?,怕人不在村里,這個地就沒了。修法以后,這個擔憂沒有了,因為這個承包權,變成了我作為這個村成員的權利,是附著在我身上的,而且長久不變。
這個修訂,其實是這次修訂的核心和實質。為了這個修改,新版《農村土地承包法》專門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九條:“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而且,這個權利不僅是明文規定的,還制定了相應的保障措施。新版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边@句話啥意思呢?就是村民一邊可以進城落戶,一邊可以繼續享有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法律明文這么規定,顯然是針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進城失地的擔憂,無疑為村民進城落戶打開了方便之門,解除了后顧之憂。
如果農民進城了,他的承包權和經營權怎么處理呢?新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边@里強調了“自愿有償”原則。
在這個前提下,農民有三個選擇,一是保留承包權和經營權,二是保留承包權,把經營權流轉出去,換取部分收入;三是把承包權和經營權都流轉出去,換取更多收入。
說到這里,情況就很清楚了。這樣的修訂之后,農民進城的顧慮就少了很多,作為村集體成員的利益不受損,同時可以進城分享城市化的好處,人口向城市的流動,會因此順暢很多。
可以想象的一種做法,是承包權、經營權都可以變成股份,農民帶著股份進城,獲得分紅收入。這樣,土地、勞動力這兩大要素的流轉,就大大增加了,這兩種基本要素的有效供給,也就大大增加了,對于未來的城鄉發展,也會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