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后,由于出借人擔心借款人出現惡意違約等情形,通常會由出借人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代理人對借款履約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包括委托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托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后,高某也拿到了300萬借款。2016年2月份,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要將委托書簽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來的兩名委托代理人變成一名,所以需要變更委托書,高某并沒有意識到其中風險。在沒有細看的情況下,便在委托書上簽上了名字,并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高某并沒有發覺,其已簽下兩份委托書。
事發后查檔發現,他所簽訂的兩份委托書并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托書,包括代理高某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權;而另一份委托書則包括了房產出售、過戶等多方面授權。
正是這一份委托書,導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代理人解押并出售給第三人,并經過多次過戶,形成事實上復雜交易,由于整個環節中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依據,高某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房產的可能性極小。
所以,借款人在簽字時候一定要慎重下筆,對自己簽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認真閱讀,并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一旦簽下并經過公證,也就意味著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