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相關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不得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
觀點地產新媒體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獲悉,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申請,建立貸款合作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規定中強調,房地產開發單位銷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充分尊重購房人選擇購房貸款方式的權利,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時,房地產開發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條件或附加其他條件,也不得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在房屋銷售價格上與商業貸款購房存在價格歧視或有價格差異。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將積極籌措資金,統籌調度,確保職工剛需購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充裕,額度充足。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窗口、貸款受托銀行和住房擔保機構要加強與房地產開發單位的合作,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貸效率,共同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另外,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規定中提及,其會與房管部門建立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損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責令限期改正;對情節嚴重的,應予以通報、媒體曝光、暫停其項目的網上簽約,同時將其行為記入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并扣減信用分處理。(原標題:成都出新規:房企不得拒絕購房人用公積金貸款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