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買房,產權證只寫一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首先要明確的是,是否為婚前財產,取決于房屋交易時間,婚前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表示買賣雙方的交易已經基本達成,過戶只是對產權的自然移交,不影響房產的歸屬,房子依然是他的個人財產,但是雙方事前有約定的情況除外。
這樣就很清楚了,結婚前自己交的首付、簽的合同,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房子的產權是就是這個人的;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寫名字的一方可以要求要回自己還貸的部分,房子就沒你什么事了。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買房,產權證只寫一人名字,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還有一種情況更為復雜,婚后老公用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買房,產權證只寫了老公一人的名字,婚后也是老公一人還貸,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個時候問題的關鍵是老公能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交的首付就是自己的婚前財產,要是證明不了的話,就算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也只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產權證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房子怎么分?
對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主要分為兩種:
情況一:婚后小明父母為小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了小明的名字。
情況二:婚后小明小麗雙方父母為二人買房,產權證只寫了小麗名字。
具體分析的話,還可以分為出全款和出資部分,對于出資全款和出資部分主要有兩個法律依據:
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條款: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另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兩條,前者適用的是全款出資的情況,后者適用部分出資的情況。
如果情況一中,小明父母是全款出資,產權證只寫了小明的名字,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那么房子肯定是小明的;如果小明父母只出了首付,除非父母在買房時有明確贈與一方的表示(寫下協議之類的),或者另有其他約定,否則即使上面只寫了小明的名字,房子也會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情況二中,婚后小明小麗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二人買房,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屬于“由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形,那么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使上面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也未必能獲得全部房產,當然另有其他約定的除外。
法院對于婚后買房的財產糾紛,鼓勵協商解決,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有約定,首先以約定為主。協商不成的,會根據產權登記情況、出資情況、貸款情況等因素分析財產歸屬。融360房貸君還是那句話,經濟賬難算,感情賬更難算,各位千萬不要因為房產分配問題影響夫妻和睦。(原標題:驚呆!房產證上只寫一人名字 房子也未必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