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51年就發布了“房產稅法”,其后因公私合營等產權變化做了調整,如“工商稅”就是從房地產稅中分離的稅種。80年代的“房產稅暫行條例”明確對公民住房免征房產稅,但并非不征從房產稅中剝離的“城市維護事業稅”、“教育附加稅”、“土地占用稅”等其他稅種。房地產稅實際應包括的稅種已經以其他名義征收了,如果要合并征收房地產稅,建議先免除(扣除)歷史上從房地產稅中分立的其他稅種。
我國開征房地產稅在學界和業界都是有爭議的。一是土地的產權歸公,全世界所有土地產權歸公的國家都沒有房地產稅。二是從未有一次性溢價征收了七十年土地使用權的國家還征房地產稅的。三是幾乎所有征收房地產稅的國家都在個人購房時,實行減免個稅的優惠政策。購房時不減免個稅,再征收房地產稅是雙重收稅。四是房產稅是對所有房產一律公平征稅的法律,不能像上海、重慶的試點一樣,實行只對特定對象征收的辦法。五是已經征收了從房地產稅中剝離出的稅種。
對房地產稅平抑房價不宜期望過高。就美國而言,自房產稅征收年指數為100時,現今指數約為300,并未因征稅而限制了房價。美國房產稅稅率由地方決定,紐約最高約為當年估值打折后的6%,稅是最高的,但房價也是美國最高的。美國許多州正是用低稅率來吸引人才的。同時房地產稅的征收主解決了地產財政的絕大部分支出,因此減免了其他的各種稅和費用。如公園的收費、博物館的收費、交通、公共服務中的一些收費。
最近熱議的另一個問題,即廣州所謂的“租購同權”,并未解決居民戶籍問題,也不可能藉此解決房地產市場中的主要問題。
公共資源(如學校)的配置本應在城市建設中同步發展,各城市許多優質學校分校的擴建,大都是靠開發商在小區開發時配建。但許多開發商建設的學校只能交教育機構安排,于是就無法發揮優質教育資源的配置作用,因此才有了學區房的困惑,尤其是戶籍問題導致的非本地戶籍人口無法享受公共教育的問題,并不能在“租購同權”中一并解決,仍會加大矛盾。
社會性租賃住房從國際上看,主要是:1. 靠房地產基金類投入建設的租賃住房,這類基金可以在市場類似股票進行交易,且享受免稅減稅的優惠。2.靠個人購房組成合作社(機構)統一出租,也享受稅收優惠。3.部分由政府資金投入提供給低收入者的保障,但數量較小。
德國合作社的住房來源,政府投入的部分只占不足20%,基金與個人的比例占多數,但有稅收政策支持,其租金收入高于其他投資。
要租房,先要有房源。我國現有城市中由政府提供的可租房源約為2%,遠不能滿足市場要求。城市住房的有效供給(包括租賃)嚴重不足。提高企業住房租賃占比,應是低地價,以平抑市場租金。如不能有效并盡快解決房源,市場租金仍有很大壓力。如沒有開放式基金的支持,要迅速增加可租房源也是困難的。錢總是會投入于收益高的行業之中。
許多城市用租房吸引人才,這是有特定條件的“租購同權”。許多城市同樣面臨流動人員入城的干擾,無法保障他們的居住條件和其他生活困難,租房者入城入戶之后的其他社會福利。如退休養老救困都會成為城市壓力,因此只能是有限制條件的同權,非普遍意義的同權,也不會對市場產生根本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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