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編輯 錢多多)社保的問題嗎,也一直都是大家很關注的,小編今天就發幾個大家最關注的熱點問題。
1、對于自己繳納養老保險的勞動者,不夠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補繳?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號)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2016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其中明確規定不允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2、農民工在企業中斷就業后,是否可以以個人身份按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如再就業,如何補繳中斷的養老保險?
未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不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從事個體工商戶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于中斷繳費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定,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不得以事后追補繳費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3、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4、我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這合法嗎?
這是違法且不合理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