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除排查償付能力不達標的險企,監管部門還根據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所在的區間,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例如,對于那些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6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企業,盡管在監管中未被列為不達標險企,但根據征求意見稿,它們也將作為償付能力風險較大的保險公司,接受保監會的“重點核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不完全梳理,今年二季度,有5家險企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分別為國華人壽(核心:109.06%、綜合:118.51%)、瑞泰人壽(107.27%、107.27%)、華夏人壽(81.32%、115.09%)、天安財險(91.58%、113.62%)、富德生命人壽(72.00%、104.00%)。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表示:“償付能力說白了就是發生賠償時,保險公司能不能賠得起。”償付能力一旦過低,險企就會處在風險的邊緣。“例如發生巨災等極端特殊事件,某家險企的客戶都在受災區域,賠付會因此上升。如果償付能力不夠,社會穩定性都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
因此,為了給風險管理水平薄弱的企業敲響警鐘,防止償付能力進一步惡化,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依照具體的風險成因以及嚴重程度,監管部門也明確了相應的針對性措施。
具體來說,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能采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調整公司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等一項或多項監管舉措。
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實際資本連續兩個季度低于1億元的保險公司,除上述措施外,保監會還可以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新業務。
最嚴重的情況下,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實際資本連續兩個季度低于5000萬元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對其進行接管甚至申請破產。(原標題: 保監會擬強化償付能力約束 嚴重不達標險企可申請破產)想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