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2月24日下午,岑銳明按照廣西銀宇航空旅行服務有限公司安排,駕駛電單車外出送票。出門的時候,岑銳明身體并沒有出現異常,也沒有聽他反映身體有何不適。當日16時左右,路人發現他暈倒在壯錦小區路邊,路人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因病情過重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8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猝死。
2017年6月25日,南寧市永邦建筑工程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謝榮根在鳳凰路9號湖畔書院工地2號樓2單元14層工作,剛開始他一直在正常地工作,時不時還與同事談笑風生。沒想到,12時30分許,同事意外地發現他倒在工地不省人事,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電話和110報警電話,送到醫院時,醫生證實謝榮根已無生命體征,死亡原因是猝死。
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科負責人點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原標題:工傷保險條例解讀:工作中突發疾病視同工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