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洛陽失業保險金標準將上調,由目前的1280元提高到1376元。
據了解,從10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將進行上調,根據《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我市現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也將隨之進行相應調整。
“根據相關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從2012年開始,我市失業保險實現了市級統籌,也就是說全市各縣(市)區將統一執行市區的標準。”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市區(含吉利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600元調整為1720元,因此,失業保險金標準也由之前每月1280元上調至1376元。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亦按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算發放。
哪些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所在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補助金按其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放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原標題:洛陽調整2017失業保險金標準漲至每月1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