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組織員工至某旅游景點3日游,張某隨同前往。不料,張某在旅游景區(qū)的某小河邊蹚水時不慎滑倒并溺水,當日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后,張某的父親向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區(qū)人社局認為張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當?shù)亍豆kU實施辦法》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張某的父親不服,認為三日游是公司組織的為增強企業(yè)凝聚力的活動,作為公司員工的張某死亡是因為單位組織的本次活動所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法院立案受理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初,張某所在的公司組織張某等10名員工旅游,并與某旅游公司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約定了3日游的往返時間、組團方式、地接社、旅游內容等。旅途開始的第一天,當?shù)氐亟由绲膶в螌⒙糜握邘е辆皡^(qū)的農(nóng)家樂,宣布自由活動。張某等6人決定到農(nóng)家樂附近的小河邊游泳,地點系張某事先勘察選定。后張某在蹚水過程中不慎滑倒并溺水死亡。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告依法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受理后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認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依法根據(jù)審核需要進行了調查,查明張某是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傷害,《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單位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并非是因工外出,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傷害也并非是因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標題:公司組織員工旅游 員工溺水身亡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