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審作出判決,撤銷被告高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8月的高人社工傷認字[2014]20007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本報讀者版刊發了《一份遲遲未到的“工亡”認定》的稿件,報道了高密市醴泉街道辦堯頭村村民宋文霞在丈夫去世近3年后依然在為一份“工亡”認定奔波的情況。她一個人東奔西走,搜集證據,獲得了“存在勞動關系”的裁決后,當地人社局以“無法證明是因工行為”,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對于當地人社部門的裁定,宋文霞不接受,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6年10月,當地法院駁回了宋文霞的訴訟請求。宋文霞不服提起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4日作出行政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行初字第70號行政判決;發回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審”。
今年6月6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被告高密市人社局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事發當天宋文霞丈夫是下午上班后系因何私事而私自外出,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而本案中的被告未能證明上述爭議問題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標題:職工妻子奔波人社部鑒定 法院要求重作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