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多出15臺車,在馬路上撿15塊錢你可能很高興,可是莫名其妙多“撿了”15輛車,未必是好事兒。 羅先生“一夜暴富”,名下莫名多了15臺車。9月5日,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經查詢檔案,羅先生名下多出來的車輛均為代辦。羅先生也犯愁“如果這些車出了什么事故,那是不是都是我的責任?”
據媒體報道,羅先生本來有一臺二手比亞迪,“當時過戶時是通過代辦”。與此同時,羅先生表示在2013年和2015年,曾兩次丟失過身份證,但未進行掛失。
而多出的15輛汽車均為代辦。車管所推斷“可能是有人套用了羅先生的身份信息辦理了車輛注冊,也不排除其他可能”。
對于羅先生的疑慮,保險規劃師張巖表示,一定要盡快報警,這些車輛如果出了事故超出保險賠償金額,羅先生可能會被一起告上法庭。張巖從四方面解釋了這個問題:1、這類車能不能上保險;2、怎么上保險,保險公司會賠償;3、羅先生可能要承擔的后果是什么。
冒用別人名字買的車,車輛能不能上保險?
從本次事件中,不難看出,這15輛車均在羅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已經在交管所備案了。那么這類車輛能不能上保險呢?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其他商業保險暫且不提,交強險是必須上的呀。對此保險規劃師張巖表示,可以上保險,沒問題。1、要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寫的是誰;2、保險單上有沒有備注。
保險規劃師張巖介紹,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而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我們暫且不提,這個車是冒用他人名字購買的,假如這輛車的車牌、車都是租的,車主不是開車本人,我們應該怎樣上保險?對此,保險規劃師張巖表示,首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實際開車的這個人;其次,在保單特別約定欄內,注明行駛證車主是誰,和車主是什么關系;再有,駕駛證必須是真的。如果上述這三方面成立,那么這個車輛保險合同就是有效的、合法的。原則上,保險公司是不應該拒賠的。
羅先生擔心自己有責任 是多余的嗎?
其實不是,這些車輛在交管所登記在了羅先生名下,那么羅先生就是這些車輛的車主。如果,這些車輛所上的車輛保險不完全,那么風險系數還是挺高的。
保險規劃師張巖表示,比如,其中一輛車,三者險就買了10萬的保額,那么撞了人,對方要求索賠50萬。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一個人,不是車主,這個人也是沒有犯罪記錄的,合法手續辦理保險,那么保險公司也只能正常理賠10萬。那么另外40萬,怎么去賠付,就要看法院的了。
具體到法院怎么賠付,各方需要承擔什么責任,保險規劃師張巖直言,受到影響的因素太多了,代辦的中介的責任、盜用身份證的人責任、車管所責任等等,以及羅先生丟完身份證是多久之后補的,事故發生的時間,車輛是否每年都正常做了車檢,不同的情況,組合起來情況就復雜的多。 (原標題:名下多出15臺車保險怎么賠? 身份證一定要及時掛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