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件號:31010219610301XXXX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作為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人涉嫌保單違規銷售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投保人楊某某針對“金裕人生”(保單號P02000000743XXXX)保單進行復效咨詢時,詢問你該產品是否是理財產品,你的表述與產品條款、保障計劃書演示不一致,你也未告知客戶紅利不確定性。
上述事實有涉案保單的復效咨詢解答錄音文件、你對錄音文字版的確認意見、涉案保單的保障計劃書及產品條款等、我局對你制作并由你簽字確認的調查筆錄、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你給予警告,處二萬元罰款。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上海保監局
2017年9月7日(原標題:上海保監局:上海平安壽險代理人涉嫌保單違規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