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五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原標題:人社部關于印發工傷保險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