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一些“老賴”在法院判決后,仍逍遙法外。對于已經退休的“老賴”,安吉法院推出“借錢不還,公積金抵扣”的執行殺手锏,近日成功將一被執行人的26萬元住房公積金依法強制提取。
被執行人李某曾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張某借款44萬元,并承諾按期還款。不料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李某分文未付,甚至對再三催款的張某惡語相向。無奈之下,張某一紙訴狀告到該院。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應償還借款44萬元及利息。然而,李某在判決生效后仍不清償債款,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其仍拒不履行義務,也拒不申報財產。執行法官通過執行案件管理系統發起“點對點”和“總對總”查詢被執行人相關財產情況,但顯示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執行一時陷入“死胡同”。
執行人員根據線索了解到,李某為某單位公職人員。既然李某有固定工作,每月就應繳存公積金,執行法官嘗試由此入手。經過調查,了解到被執行人李某在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有公積金賬戶,而且有26萬元的賬戶余額。但住房公積金為專款專用資金,屬于個人財產的范圍,提取公積金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證明被執行人李某退休,才能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取。
于是,執行法官前往縣人社局調取被執行人李某的退休記錄證明,又前往其退休前所在單位開取公積金提取單。取得上述材料后,執行法官向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要求將被執行人李某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金額提取至法院執行專戶。經與公積金管理部門多次溝通、協調,最終住房公積金中心配合法院扣劃26萬元,申請人張某及時領取了執行款。剩余未執行到位的債款,也將在保留被執行人李某基本生活費后,按年從其養老金賬戶中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雖有嚴格限制,但本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公積金并不包含在規定的豁免執行的財產范圍內,故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而將住房公積金列入強制執行的范圍,對破解部分無財產案件執行難問題、及時有效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價值。(原標題:“老賴”借錢不還錢 26萬元公積金被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