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若被判刑,服刑期間不能享有養老金待遇。浙江省平陽縣的黃某(已去世)服刑期間照舊享受養老金待遇,被平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黃某的妻子張某返還黃某多領的養老金1.1萬余元。
黃某系平陽縣人,是某企業退休職工,2012年退休后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2013年12月,黃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4日止。依據相關社保規定,黃某被判刑后,服刑期間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及正常調資,但其被判刑的信息,平陽縣人社局卻一直未獲悉。平陽縣人社局仍以正常標準向黃某發放養老金,2014年還給予了調資。后經統計,至2015年1月黃某去世,他共多領了養老金1.1萬余元。
2016年年底,平陽縣人社局對養老金賬戶進行清查時,發現了這一情況。之后,平陽縣人社局找到黃某的妻子張某,要求其退還黃某多領的養老金,但遭到了拒絕。于是,該局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張某退還養老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退休后被判刑,其在服刑期間不能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及正常調資,故其多領取的養老金屬于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多領取的養老金發生在黃某與張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現黃某已過世,故平陽縣人社局要求張某返還多領取的養老金,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退還養老金1.1萬余元,若其未按時履行義務,還需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標題:職員服刑期間領養老金 不當得利被判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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