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保監會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弘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康人壽)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和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二項違法行為。
根據處罰決定書,經保監會核查,弘康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弘康人壽于2016年5月24日任命霍康為精算臨時負責人,根據有關規定,精算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2016年10月,弘康人壽向我會上報2016年第3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和“弘康全意保兩全保險”等10款產品備案材料,霍康均以總精算師名義簽字。弘康人壽于2014年12月以公司內部發文形式指定賀托恩臨時履行合規負責人職責,指定張建國臨時履行財務負責人職責。弘康人壽2015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賀托恩均以合規負責人名義簽字,張建國均以財務負責人名義簽字。經查,截至2016年11月,我會未核準過霍康擔任弘康人壽總精算師的任職資格,未核準過賀托恩擔任弘康人壽合規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未核準過張建國擔任弘康人壽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時任弘康人壽總經理張科、時任弘康人壽市場總監霍康、時任弘康人壽法律合規部負責人賀托恩、時任弘康人壽財務部負責人張建國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
弘康人壽于2016年1月通過銀行轉賬向上海金誠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誠通公司”)支付30.4萬元,該筆資金掛在其他應收款科目。2016年6月,弘康人壽取得金誠通公司開具的廣告費發票,并于2016年9月將該筆費用以業務宣傳費名義列支。經查,該筆廣告費并未實際發生,金誠通公司在收到30.4萬元并扣除部分費用后將剩余資金返還弘康人壽,弘康人壽使用返還資金支付了營業總部銀保外勤人員相關費用。時任弘康人壽副總經理蘇媛(分管財務工作)、時任弘康人壽營業總部負責人齊力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保監會表示,弘康人壽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保監會對弘康人壽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張科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霍康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賀托恩警告并罰款3萬元,對張建國警告并罰款3萬元。
弘康人壽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保監會對弘康人壽罰款4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蘇媛警告并罰款7萬元,對齊力警告并罰款4萬元。(原標題:弘康人壽違法未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