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通過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可以說,《辦法》一針見血地刺中了保險行業久治不愈的銷售誤導頑疾,不僅有利于倒逼保險銷售堅守“風險提示”義務與責任的行業操守底線,也有利于監管機構執法時實現有案可稽、消費者投訴有憑可證。這不僅是監管執法的進步,更是規范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的有效之舉。
眾所周知,近年來,一些保險機構違反誠信原則,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盡管保監會出臺不少治理舉措,取得一定成效,但距離社會的期望和消費者的合理訴求還有很大差距。由此,《辦法》的出臺,既彰顯認真落實黨中央有關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防范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堅定決心和政治信念,也符合當前保險業飛速發展的形勢需要。因為,若無誠信作堅強后盾,保險業將失卻民心,《辦法》既是推動完善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大監管力度、監督保險機構全面履行對消費者各項義務的必要措施,也是嚴肅查處各類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尤其是建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能為監管部門調查銷售誤導行為提供有力證據,使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落到實處。
可以看到,《辦法》覆蓋的內容較為全面,對保險機構銷售保險產品,規定采集告知保險人信息、等待期、續保條款以及指定醫療機構等情況;強調銷售主體責任,促使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銷售環節依法合規經營;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將60歲以上老人納入可回溯管理的重點實施范圍;對保險銷售業務范圍,比如電話銷售渠道、互聯網保險業務、兼業代理渠道等方面都進行可回溯規定,能有效堵住保險銷售誤導的漏洞。而且,《辦法》明確了追責程序、追責措施,可有效倒逼險企強化制度實施,將對執行回溯制度不力者起到震懾作用。
當然,要使《辦法》更好地發揮威力,還宜將建立政府、保險業、消費者于一體的立體監管組織體系補充入內,以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管的威力,使保險銷售欺詐誤導真正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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