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我們常說的五險種的一種,工傷保險的保障體現在受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保險賠償通常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從定義的角度講第一:工傷保險包含兩層含義工傷發生時勞動者本人可獲得物質幫助;第二,勞動者因工傷死亡時其遺屬可獲得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踐中,社會保險機構認定的工資總額,是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對其中個人繳費工資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了調整,即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是不繳費的,繳費比例,依照單位的類別不同,分為一,二,三級,繳費的比例也有變化,一般勞動強度高,比較危險的,安全系數比較低的企業繳費要高一些,比如建筑企業,煤炭企業等等,有的企業勞動強度低一些的,安全系數高一些的,繳費比例就小一些,比如銀行,商場等等,比例的確定由勞動部門確定,一般在0.5%到1.50%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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