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網站7月10日發布《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強化保險銷售行為監管,從銷售源頭上防范和治理保險銷售欺騙誤導行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近年來,為有效治理銷售欺騙誤導這一行業頑疾,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取得了相應成效,但這一行為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北1O會相關負責人士表示,保險銷售過程中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等行為依舊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
整治銷售誤導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所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有利于從源頭上治理銷售誤導,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掇k法》共計18條,主要涉及可回溯實施范圍和方式、管理內容、信息安全責任、內外部監督管理措施等方面。
《辦法》明確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的應實施全險種全過程錄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依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銷售的),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同時,近年來在監管實踐中,涉嫌銷售欺騙誤導的保險消費投訴大多缺乏客觀證據,相關投訴往往陷入消費者“說不清”、保險機構“辨不清”、監管部門“查不清”的尷尬境地,并導致投訴處理引發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成倍增長,占用了大量監管資源。為此,《辦法》規定,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視聽資料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2年。
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的出臺和實施,將進一步約束保險機構的銷售行為。針對保險銷售關鍵環節,《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法定“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為保證實施效果,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制度機制方面,保監會設計了質檢環節和內外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可回溯管理資料進行質量檢測,未按照規定進行可回溯管理的,保險公司應依照內控制度進行追責,同時監管部門可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比如停業整頓等)。
上述負責人稱,為保證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在《辦法》正式實施前,預留了一段時間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按照相關要求修訂管理制度,改造業務系統,強化人員培訓。若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可回溯管理工作不符合規定的,應停止開展相關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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