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投保人于2013年1月23日在青島向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分別為車牌號魯BA2×××和魯B23×××的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13年2月中旬,上述兩家保險公司先后接到報案電話。報案人均稱將行人“李金山”撞傷并報交警處理,出險地點分別為北京市豐臺區和朝陽區。保險公司隨即指派北京當地查勘人員處理,但報案人使用的兩部報案電話始終無法再接通。此后不久,保險公司即接到嫌疑人以郵寄形式提交的駕駛證、行車證、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醫藥費收據及被保險人銀行卡復印件等全套索賠資料。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于2013年4月將賠款支付至被保險人銀行賬號。期間,整個理賠過程沒有人接觸過傷者、駕駛員、被保險人等。
青島保監局在組織轄區產險公司排查重復索賠人傷賠案線索時,發現以“李金山”為三者的多起案件存在保險詐騙嫌疑。經過與青島公安經偵分析研判,一個通過偽造車牌、事故材料以及交通事故實施詐騙的車險團伙浮出水面,該團伙流竄青島、北京、吉林、山西等11個省市,累計作案36起,騙取保險金近185萬元。公安機關經偵辦調查,最終將犯罪嫌疑人范某、徐某、齊某等人抓獲,2016年11月,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據案件偵辦人員介紹:通過對這36起案件進行分析比對發現案件相似度極高,犯罪團伙利用編造的車牌號異地投保、異地出險、郵寄理賠,偽造事故材料等手法騙取保險理賠款并屢屢“得手”。有業內人士指出,這樁車險人傷連環案堪為保險行業近幾年出現的大案。作案手法、作案流程直擊保險行業的“軟肋”。他們從保險公司內部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尋找可乘之機;從保險材料審核重形式輕內容上尋找薄弱點;利用保險業反欺詐專業鑒別能力不高為突破口,整個作案過程顯現出了較高的“專業能力”,體現了嫌疑人的“精準用心”和狡猾的反偵察能力,這與主犯宮某曾在保險業工作過10多年有密切關聯。這是目前出現的一種新型欺詐手法,是需要引起全行業警惕的“黑手”。
主要特點:
(一)異地投保。犯罪團伙利用投保地當地車輛號牌的行車證、駕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通過代理公司同時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且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以躲避保險公司承保驗車環節,投保車輛類型多為捷達、現代、奇瑞等低檔型車輛。
(二)異地出險。犯罪團伙承保后多采取跨省異地出險,如在青島承保的車輛在北京出險。撥打保險公司報案電話后便關機致使保險公司人員無法與之聯系,為現場查勘制造障礙。嫌疑車輛事故全責,責任認定清楚以減少理賠中可能發生的糾紛。
(三)郵寄理賠資料。犯罪團伙以郵寄方式一次性將全套虛假理賠材料提交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只主張醫療費賠付,不提及誤工費、護理費,減少保險公司審核環節。
(四)人員信息不真實。36起案件中所涉及21名人員身份信息均為假借或編造,在不同案件中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等不同身份交叉使用。犯罪團伙全程不露面,即便迫不得已露面也拒絕出示真實身份證明。
(五)承保、理賠材料虛假。一是車輛信息虛假,車牌號、車架號等信息均偽造,嫌疑人將車牌號、車架號以不斷變換數字順序或變更某位數字投保;二是資料虛假,案件相關人身份證、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和車輛“懸浮”照片均為PS形成;同一傷者照片在多家公司以不同三者身份重復出現;交通事故證明、病歷、醫藥費單據等存在格式文本單位名稱與落款蓋章單位名稱不符、與現行文本格式不符等現象。
專家建議:
(一)強化公司內控管理,實現全流程多環節管控。保險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反欺詐內部流程,探索引入人員身份信息、車輛信息真實性驗證程序,加大對保單相關人、投保標的真實性查驗,借助技術力量確定勘察和審核的業務關鍵風險點,完善反欺詐內控管理,驗車照片等信息應該理賠審核階段共享應用,嚴格控制非現場查勘理賠風險,實現從承保到理賠的全流程反欺詐體系。
(二)整合數據資源,加大行業案件串并分析。由于此案涉及省份較多、線索分散,單從一家公司較難發現線索,青島公安經偵專門通過中國保信協助調取大量平臺數據進行分析、篩查和串并審查,發現了該團伙在全國多省份詐騙線索。行業應充分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機制,利用大數據優勢,整合篩查要素、擴大案件線索、發現作案規律,集中行業反欺詐力量,針對不同的作案手法設定不同的邏輯規則,加大可疑欺詐數據的串并分析力度。
(三)提高平臺數據質量,形成行業風險防控鏈。由于偵辦調取的數據要素不全、質量不高,篩查的線索有限,導致公安部門辦案過程中遇到了相當大的阻礙,實際該團伙作案遠不止這些。行業內應高度重視反欺詐平臺數據基礎管理工作,充分發揮中國保信平臺數據查詢、篩查及分析力強的優勢,提高系統數據的有效運用,利用大數據有效防范行業欺詐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