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稅優政策功效如何?我們將拭目以待。
在試點一年多之后,商業健康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將于今年7月擴至全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已聯合下發通知部署這一事項。
稅前抵扣
近年來,商業健康險備受政府重視。
2013年,國務院曾下發《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推進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擴大人群覆蓋面。積極開發長期護理商業險以及與健康管理、養老等服務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為了調動相關利益方的積極性,該《意見》提到要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險有關稅收政策。
此后的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56號文、126號文持續推動開展和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文件恰恰是在落實上述《意見》精神。此外,為促進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發展,保監會在2015年還配合印發《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依照126號文來看,當時選擇了包括四大直轄市在內的諸多城市作為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而該試點自2016年1月1日正式開始。按照當時的規定,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程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有意思的是,此試點僅僅過了一年多時間便面向全國鋪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此前聯合下發的《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
據新金融記者了解,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而按照政策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一年多以來取得顯著成效,健康險占比提升至 2016年底的13%。隨著行業回歸長期保障型產品,健康險的市場空間將繼續擴大?!睆V發證券分析師曹恒乾如此表示。
艾瑞咨詢也認為,在“稅優健康險”調高免稅額的刺激下,市場將得到充分釋放。調研數據顯示,42%的無購買意愿的被調研者在“稅優健康險”影響下,轉變了購買意愿。此外,健康險在中端市場的擴張將激發更多的潛在人群。據該機構預計,在政策引導下,2020年健康險市場規模將達1.3萬億。
保本微利
在《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保監會曾對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有著明確的門檻要求。
比如,其應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除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應設立健康保險事業部;配備專業人員隊伍,健康保險事業部具有健康保險業務從業經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具有醫學背景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等等。
一位保險從業人員就此表示,這對保險公司資質要求比較高。按照保監會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為充足Ⅱ類公司,而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Ⅰ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則為不足類公司。
按照政策要求,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應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此外,現行政策還要求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中信建投一位非銀金融分析師表示,這些規定有利于保險客戶,但同時也意味著保險公司需要有較強的風險管控能力。
由于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就顯得越發重要。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也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