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在向業內下發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指出,保險公司不得為公司債券等融資行為提供信保業務,而這與去年發生的僑興私募債違約事件不無關系。
同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謹慎開展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網貸平臺信保業務。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認為,保證保險業務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比較高,保險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風險的情況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誰都可以做。在經營規則方面,《意見稿》就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比如,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此外,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承保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8%,且不得超過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