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浙江省金融辦下發《省金融辦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監管工作的通知》(浙金融辦[2017]64號,簡稱“浙64號文”),要求金交中心不得開展基礎資產為一行三會監管金融產品的業務,強化規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嚴格規范信息披露工作,對存量業務進一步摸排整改等八項規定。
首先,“浙64號文”強調,金交中心不得開展基礎資產為一行三會監管金融產品的業務?!肚謇碚D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紀要》(清整聯辦[2017]31號)中規定“以上金融產品,包括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的所有金融產品,含票據、信托產品、信托受益權、私募證券、私募基金份額、資產證券化產品、保險資產等?!卑凑铡皩嵸|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監管原則,各金交中心的交易產品要穿透至底層基礎資產進行認定 。
對此,華東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31號文上所列的那些由一行三會監管的金融資產不能通過交易所直接交易?!?/span>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金交中心也會開展小貸資產、融資租賃資產等收益權轉讓類業務。不過,9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獨家獲悉,融資租賃、保理、典當等類金融牌照或將由銀監會指導、地方金融辦監管。因此,未來這塊業務尚存不確定性。
此外,“浙64號文”規定:
暫停經穿透后融資主體、基礎資產在省外的業務。如交易場所在風控技術、企業資源等方面具備獨特優勢的,確有必要開展省外業務的,應經所在地設區市級監管部門同意,可適當開展部分省外業務。其中,省屬交易場所應經省金融辦同意。
其次,強化規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各金交中心應向合格投資者提供產品。合格投資者應當具有較強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依法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依法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等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設立且凈資產不低于一定指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自然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投資經歷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業及相關工作經歷。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金交中心應當按照以上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或修訂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上述華東某金交中心人士表示,業內都關注對于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具體執行方法,這里有了相對明確的規定,要求各金交中心制定具體的制度。
第三,嚴格規范信息披露工作。要健全業務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全面、真實、清晰地向投資者披露有關業務的基礎資產情況、資產負債情況、資金用途、擔保方式及其他增信措施情況,明確向投資者告知交易場所的職責界定,并在發生可能對已發行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事件時,披露臨時報告。
此外,“浙64號文”表示,各金交中心要對存量業務進一步摸排整改形成書面報告,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報所在地設區市級監管部門(省屬交易場 所直接報省金融辦),同時抄送交易場所股東單位。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核查,及時提出監管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實。如存在違規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對存量違規業務加強風險排查,做好兌付工作,嚴禁新增違規業務。在整改到位之前,暫停新設交易產品報備工作。
另外,“浙64號文”還重申了幾點要求,包括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200人限制,產品發行應堅持私募性質,并要求建立防范利益沖突機制和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原標題:浙江金交所新規:明確合格投資者、信披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