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郭峰解釋道,所謂風險準備金模式,即P2P平臺建立一個資金賬戶,從每筆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放入該資金賬戶,當借款出現逾期或違約時,平臺會(有條件地)用該賬戶資金償付投資人,這種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壞賬損失。
2016年8月下發的《監管辦法》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而有些平臺經常會宣傳自己有風險準備金,來讓投資者相信平臺保本保息,這已經偏離了監管層對P2P“信息中介”的定位,而更偏向“信用中介”。
但是《監管辦法》也留有了余地,并沒有直接提及風險準備金,郭峰表示,《監管辦法》中只字未提,這反映了監管部門對此的糾結態度,就現有的大都數風險準備金的模式而言,監管部門很難將其合法化,也很難直接否定,因此采取了回避的態度。
“認不認風險準備金,是個很糾結的問題。按理說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不承擔借貸損失,因此不應該有風險準備金一說,現在的風險準備金,也很難與平臺的自有資金區隔開,因此也就很難避免借風險準備金實行事實上的保本保息的質疑,”郭峰對澎湃新聞表示。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平臺收到事實認定整改通知書后,須在15個自然日內提交整改計劃,后續每隔15日上報整改進度。當企業自認為整改完畢,應向專項整治辦提交整改報告和驗收申請,通過監管部門驗收后才有可能給網貸機構備案,其余機構或將被要求繼續整改(期間不得新增業務)或者予以取締。平臺的整改期限由企業依據自己的實力制訂,但原則上不能超過暫行辦法的一年整改期時間節點,即到2017年的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