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6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稿要求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旨在進一步規范生豬屠宰活動。
根據意見稿,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做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意見稿明確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產;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的,沒收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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