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享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公司法的明確規定。但有4家上市公司的章程出現奇葩條款,直接限制股東選舉董事,竟然規定董事會換屆時2/3的董事要連任。
這是《法制日報》記者從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獨家獲悉的。這4家上市公司分別是: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現為富控互動)、國光電器。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法學專家指出,這些條款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防收購抬高董事會換屆門檻
黑牛食品章程第106條規定,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名。為保持公司經營決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并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利益,在公司被惡意收購的情況下,新改組或換屆的董事會成員應至少有2/3以上未辭職的原董事會成員(且至少包含一名獨立董事)繼續留任。
這種董事會成員至少2/3連任的規定,還出現在隆平高科、中技控股中。但是其中也有差別。
比如,在黑牛食品中,董事會的人數為9人,2/3即為6人,其中還包含一名獨立董事,留給收購者進入董事會的席位還有3人。但在中技控股中,其章程第107條規定的董事會人數只有5人,2/3必須繼續留任,留給收購者的董事會席位僅1人,最多2人,根本占不到多數,同樣難撼董事會的決定。
隆平高科章程第106條也規定至少2/3以上董事會成員必須留任,但在其章程第96條中卻規定,公司每36個月內更換的董事不得超過全部董事人數的1/3的規定,表面上,似乎不像2/3那樣嚴苛,但36個月內持股,同樣是一種難以逾越的鴻溝。
在國光電器中,其章程第86條規定,改選(包括免職、增補、更換)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1/3,但在監事會中,卻不得超過2/3。
由此可以看到,這些公司為了防止收購,在章程上下足了功夫。
限制股東改選董事會條款無效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陳潔研究員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我國公司法第108條和第45條分別規定了股份公司董事會的人數及董事任期。其中公司法第45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陳潔說,這種規定可解讀為三層意思:第一、“任期”和“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屆是針對公司董事會而言的,任期是針對具體董事的。公司法第45條只對董事的每屆的任期年限作了限制性規定,但并未對董事會的屆的期限進行強制性的規定。一般而言,或者根據公司法的本意,公司董事會的屆期也應是三年,從而使董事會的屆期和董事的任期相統一。
第二、盡管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任期,但每屆董事最長任期只能三年是法定的。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任,但必須經過股東會選舉。在重新被選上的情況下,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任期屆滿的董事仍可履行原董事的職責。這種例外是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情形,即“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在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情況下董事任期可能超過三年,但這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目的是為了公司董事會能夠正常的運作,因而不應以此為由久拖不選,更不能跨屆。
陳潔分析說,這4家公司的規定,其目的是使收購者即便收購到了足夠的股權,也無法對董事會做出實質性改組,從而確保原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權。該章程條款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第45條關于董事連任必須“連馴的強行性程序規定,在客觀上造成限制股東改選董事會的效果,并在實質上妨礙了股東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故該條款應該被認定為無效。
中國人民大學劉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就其妨礙股東權利來說:“這是非法的。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投服中心則從現有法律角度分析稱,根據公司法第4、37、45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是董事產生或董事更選的必經程序,雖然可以連選連任,但前提是股東大會選任了才能連任。公司章程不得剝奪、限制股東選任董事的基本權利,也不得通過董事強制性連任,變相延長董事法定最長三年的任期。
國光電器和中技控股有回應
《法制日報》記者致電上述4家上市公司,黑牛食品和隆平高科,截至記者發稿前,一直無人應答。
國光電器董秘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說,他們已經對原章程進行了修改并公告。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發現,原章程第八十六條(三)規定:每屆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期間,改選(包括免職、增補、更換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的1/3或監事會人數的2/3。在此期間,如因董事或監事辭職、依法不能再擔任公司董事或監事的人數之和超過前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新章程第八十六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是關于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計算問題。
不過,新章程第95條對此有回應。該條第(三)款:每屆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期間,改選(包括免職、增補、更換等)的董事或監事人數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的1/3或監事會人數的2/3。在此期間,如因董事或監事辭職、依法不能再擔任公司董事或監事的人數之和超過前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如此看來,國光電器沒有變化。新章程依然有問題,只是換了個地方。
如今已改為富控互動的中技控股董秘辦工作人員說,他們已向投服中心回函,并將于6月28日召開股東大會,按投服中心要求,依法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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