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次的政策是否超預期
2013年7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和銀行通道業務的通知,要求控制委托人的數量,資本充足率10%以上等。明確確定信用返還在通道業務中的重要性。
2015年以后監管在不同場合提出資管機構應該重視主動管理,降低通道業務規模,但由于市場需求和券商等機構的排名壓力,使得通道業務繼續發展。
2016年6月證券公司風險指標管理辦法對一系列指標進行了規定。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券商的資管部門和基金子公司,不得不提高通道業務的收費標準,行業規模增速迅速下滑,以前有50%,現在10%、20%的增速。
這次證監會明確要求不得從事讓渡監管責任的通道業務,是前面多年的監管思路的延續,從時間點上認為不超出預期,從力度上來講,普遍認為是偏大的,表明監管的鮮明態度。
2、通道業務為何會全面禁止,券商參與通道業務的風險點在哪,存量和新增怎么處理?
未來存量怎么處理還會有操作的具體指導辦法。整個市場去杠桿的背景下,未來券商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都是主動管理型,證券公司承擔盡調、投資、投后管理的責任。
資管通道業務雖然有信用返還的條款保護,但一旦業務本身發生風險,資管計劃的管理人承擔主體責任無法回避,有成為被告和原告的可能性。
3、新沃基金的案例
新沃基金乾元2號,沒有公布相關投資人和托管信息,其產品有大量的杠桿,并不是典型的通道業務,但卻按通道業務操作。
典型的通道業務是2013年證券業協會的通知定義委托人按照商業銀行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4、若全面禁止,對券商資管業績有何影響?
我們假設存量的到期不續,增量不新增,通道業務規模大但實際上收入并不高,通道業務費率低,絕對收入并不高。
據統計,主要上市券商,券商資管收入占9.5%,而不同機構其通道業務收入占比變動很大,中位數大概是25%。
據測算對整個證券公司收入影響在2%~3%,通道業務主體是非標,不能短期內清盤,消亡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5~6個月至3年內,通道業務規模逐漸降低至消亡。
5、通道業務參與主體是信托、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證監會禁止了券商資管和基金子公司,而信托呢?
只要銀監會不禁止,信托就可以做。但信托受資本充足率監管,其規模有上限。
資本充足了2018年底達到12.5%,一級達到10.5%,核心達到9.5%,在公司資本金沒有大幅增長的情況下,那么其風險資產在一定規模上受到限制,信托公司不能承接現在市場上這么大的規模。
另一方面信托收費很高,就是因為其資本充足率受限制,那未來信托還有多少空間做通道業務,還是存疑的。
2015年以前,通道業務的主要需求是商行的表內資產出表,2015年以后,新增了對限制性行業、房地產、政府平臺的貸款限制。銀行表內貸款不能實現的話,房地產和政府融資平臺未來融資會更加困難。
6、未來對融資成本和股市債市的影響:
對融資成本的影響:
貸款規模對商業銀行壓力不大,但限制性行業很多,這些企業銀行都有授信,如果這些企業是符合條件的企業是不需要通過通道全業務,成本是低的,因為沒有多重嵌套。
如果是限制性行業,通過表內貸款不能實現,會讓融資難度增大,融資成本上升。特定行業的通道業務禁止會增加融資成本。
對股市債市的影響:
通道業務的委托人是商行,本身投資債市股市的規模相當有限,絕大多數投進非標,影響也是有限的。但對房地產和限制性行業影響很大,未來轉入表內,銀行還能不能放,是需要打問號的。
另一方面會降低很多銀行的存款規模,很多商行是通過存單收益權和同業存款拿到的,未來這么模式降低了銀行的存款規模,會影響銀行的貸款規模,會不會提高融資成本呢,值得思考。
二、提問環節
1、委外規模23萬億,主要是非標,投資股債規模很小,那23萬億中有多少規模是在股債市場上?對流動性有多大影響?
23萬億不是委外規模,是通道業務規模。由于定向資管計劃是備案制,備案信息不對外公開,無權拿到相關的數據。對股票和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沖擊很小。
2、政策是在發布會上發布,這種口頭上的會不會嚴格執行呢?
監管的態度從2013年7月規范通道業務開始,監管思路清晰明確,是監管一直以來要求。未來肯定會嚴格執行,增量不能有,存量怎么處理,等待監管的進一步明確。
3、政策實施對增量資金進入股市的影響?
通道業務的定義前面已經講過,現行商行要進入股市和債市有多種方式,以前沒有通過大量的通道業務進入股市和債市。
4、未來PE和PPP基金等等是必須通過信托來做嗎?
業務模式中的產業基金、有限合伙LP,是目前通道業務投資的主要模式,如果禁止這兩類也是在禁止的范圍內,券商未來不能開展。
未來信托是否開展相關業務,那么要看信托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情況,但是前提是銀監會不出新的政策和信托公司資本充足率有限,還是要看各家信托公司自己的實際情況。
5、通道業務停止后對PPP的融資會不會有很大的沖擊?
市場上實際運作的PPP項目,銀行出資占絕大多數,商業銀行做產業基金或者LP,法律法規沒有相關的禁止,如果商業銀行和產業平臺有合作意向,市場上還是有一些方式方法,并不一定要通過通道業務實施,部分現有的模式會消失,會有新的形式出現。例如通過主動模式。
6、證監會通篇沒有提到全面禁止通道業務,通道業務是否都是讓渡監管責任的,全面禁止是怎么理解。
監管明確的是禁止讓渡監管責任的,委托人按照商業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只要是這樣的形式就是全面禁止的。
7、A股有很多員工持股計劃、定增是通過通道來做的,那以后是怎么處理,涉及到增量還能開展嗎?
只要資產管理人是接受投資者投資指令來投資的都是禁止的,目前我們定義的通道是商業銀行,而對于定增這類,只要是讓渡了管理責任都是被禁止的,未來都是不能新增的。
8、通道業務的禁止和未來央行研究的資管新規之間有無關系和影響?
央行新規和證監會的方向和目標是一致的,限制監管套利。券商作為主動管理人承擔主動投資的風險和收益,不會有這么低的管理費率,如果費率過高,商業銀行無法承擔這么高的成本。
9、通道業務投資的資產到期時間
未來5~6個月有明顯效果,未來2~3年逐漸消亡,目前比規模較大的票據、信用證,期限不超過半年,而做委托貸款、產業基金等到期期限在2~3年。
10、以后關于投顧的責任如何界定
典型的通道業務沒有投顧一說,投資指令是由委托人發出的,凡是有投資顧問的都不屬于典型的通道業務。
11、非標投資方向是否是主要投資房地產和政府融資平臺,占比有多大?
沒有明確的數據表明。(國金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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