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調整市區棚改安置政策。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相結合的棚改安置辦法,合理規劃拆遷安置房建設規模。2018年市區規劃建設60萬㎡左右的棚改安置房,以后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辦法由房管局制訂,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8、改革現有公租房保障制度。制訂公租房建設管理辦法,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以租賃補貼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為低保(特困)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實物保障,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保障對象實現應保盡保。
四、加強市場監管
9、控制商品住房價格不合理上漲。市物價局要加強商品住房價格成本核算,嚴格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制度,下一批次備案價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類型住房成交均價。嚴禁將商品住房總價不合理拆分、虛假裝修、虛高裝修價格、捆綁銷售車位(庫)。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市房管局對違反商品住房價格管理的行為,一律暫停項目網簽,暫緩商品住房的預售許可手續辦理。
10、公開住房交易行為。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市房管局、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含車位、車庫、儲藏室)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在項目開盤銷售三日前將認購人信息報送市房管局進行資格審核,并在房管局政務網公示。在市區范圍內擁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認購新建商品住房。認購對象超過銷售房源數量的,由公證機關組織選房公開搖號確定購房人。買賣雙方簽訂認購協議后,不得隨意更改購房者姓名。購房人預交的保證金(定金)、預交房款、一次性付款等全部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疇,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市區范圍戶籍居民家庭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的,優先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11、加強二手住房市場管理。在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起,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由原規定的2年調整為3年。限制期限內,公證機關不得辦理協議手續。由市地稅部門牽頭,根據房地產市場變動的實際,及時調整市區范圍內各片區商品住房交易的最低價格,作為二手房交易納稅評估的基數。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具體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房產轉讓,轉讓住房的計稅價格由地稅部門按不低于市場評估價格的50%核定。
12、加大市場查處力度。對于捂盤惜售、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市場交易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發布虛假數據、制造市場恐慌、訂立陰陽合同等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停其資質申報,已取得預(銷)售許可的暫停網簽,停止辦理其后續預(銷)售手續;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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