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福建柘榮縣發生一起殺人分尸案,之后繆新華被認定為“兇手”,終審被判死緩。甚至他的4名家人還被認定助其分尸或藏尸,犯包庇罪,分別獲刑3至8年,其中就有繆新華的父親繆德樹,但他沒有等到兒子的昭雪,已經于去年含恨去世。
繆新華的冤案,有著冤案的“通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甚至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急于定罪;之前,當事人還有對刑訊逼供的申訴。本案中被指認的兇器、現場,都沒有提取到死者的血跡、尸體碎屑;5被告人開始描述都不一樣,后來才“逐漸吻合”;被指認的分尸現場容不下3個成年人同時操作……
按司法慣例,分尸案一般應判死刑,而此案中繆新華卻被“留有余地”地判決了死緩。對于這種折衷判決,最高法副院長沈德詠曾有過深刻反思:“這種留有余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最終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他還提出:對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不能再搞“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那一套。
事實上,十八大以來,特別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來,中國在刑事訴訟中全面貫徹罪疑從無,杜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國決策層把解決冤案、司法公正問題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上。
落實辦案終身責任制,就意味著,無論案子事隔多久,只要是錯就都應該平反,不存在所謂“社會影響”好不好的問題,休想用任何法治之外的因素影響司法進程。發現錯案、解決錯案,就是在實現正義,就是在提升公眾對于司法的信任;諱疾忌醫、文過飾非,只會擴大矛盾。
應該看到,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杜絕冤假錯案的大背景下,還是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對于冤假錯案的平反,個別人總是覺得:“放了‘兇手’,死者家屬怎么辦?”“‘壞人’就是要刑訊,否則怎么肯認罪”。這是對現代法治無罪推定的誤解。(原標題:14年繆新華冤案平反,就是要“有冤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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