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于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日趨嚴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相關典型案例。
該司法解釋亮點紛呈,比如,“非法獲娶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50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边€規定“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并加大對“內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懲治力度,“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犯罪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從50條到5000元,再到數量、數額標準減半,量化更精細,顯然有助于打擊更精準,審判更精當。凡此種種,勢必更有震懾效果,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更強大的法治支撐。但是,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為該司法解釋叫好的同時,也該關心如何更好地讓司法解釋盡快落地?如何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彰顯威力?
有組數據不能不提。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刑法修正案(九)》2009年2月28日施行以來,從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決人數1415人。
近千起刑事案件,看起來不少,但平均下來每年不到兩百起,至于被判決的人數每年也只有兩百多人,相比于每年發生的信息泄露和電信詐騙等事件,少得簡直可以忽略不計。根據公安部公布的數據可知,從2011年至2015年,全國電信詐騙案件數量從10萬件飆升至約60萬件。另據不完全統計,每天撥打詐騙電話的人數約為14萬人,由于詐騙基本是團伙作案并且分工明確,意味著背后有總人數140萬以上的詐騙團伙分布在全國各地。
加以比較可發現,不少人實行了電話詐騙卻能逍遙法外,違法犯罪成本過低,被抓住的可能性更低,這也許是信息泄露和電信詐騙層出不窮的一大原因。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著作《論犯罪與刑罰》的“刑罰的確定性和必定性”一章中寫道:“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確定的,就總令人心悸?!边@給我們的啟示是,對信息泄露和電信詐騙要露頭就打、依法嚴懲,最大程度削弱涉案人員的僥幸心理。
治理公民信息被侵犯,應從兩個方面發力。一是公民積極舉報。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信息泄露的情況,比如剛買了房子,裝修公司的電話就來了;剛生了孩子,推銷奶粉的電話就來了;孝剛上幼兒園,培訓班的電話就來了……很顯然,我們的信息遭遇了泄露,如果大家都想不起來舉報,也不知道怎么舉報,長此以往,相關犯罪嫌疑人就會逍遙法外。二是執法部門積極回應。面對公民的主動舉報,執法部門有責任善待,善待每一個線索,按圖索驥,緊追不舍,爭取挖出背后的黑色利益團伙,讓其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對主動舉報的公民要獎勵,對不作為乃至亂作為的部門要問責,雙管齊下、多策并舉,治理公民信息被侵犯才能取得更明顯的良效。當然,這只是治標之策,屬于事后救濟,最重要的治理模式當是在上游發力,比如真正確立“誰收集誰保護”的預防原則。相信隨著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規范逐漸從紙面一步步落到地面,我們的信息安全一定會得到保護,而不再處于被“裸奔”的無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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