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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莫股份大股東清倉式減持,交易所五發問詢函

時間:2017-09-13 16:36 來源:中國證券報 瀏覽量:

減持 交易所 清倉

    9月9日,寶莫股份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康乾投資、夏春良合計轉讓的公司96698030股股票已全部完成過戶登記手續。股權過戶登記手續完成后,長安集團及康乾投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夏春良持有公司股份573.7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94%;吳昊持有公司5.58%股權;西藏泰頤豐持有公司15.8%股權。

  至此,寶莫股份大股東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盡管經歷了史上最嚴減持新規出臺,監管部門也五次下發問詢函予以關注,但仍成功減持掉了寶莫股份21.38%股權,實現了幾乎“清倉式”的減持,而且,最近一次減持價格比市價溢價86%。

  此次減持可謂寶莫股份2010年上市以來的又一次高光時刻,而他上一次引起市場的關注,還是因為曾名噪江湖的澤熙投資。

  2015年,寶莫股份推出32億元的定增方案,獲得了澤熙投資旗下的澤熙增煦捧場,一旦定增完成,澤熙增煦將以7.98%的持股比例成為公司第三大股東。然而隨著澤熙投資的東窗事發,定增事項也在2015年底告吹。寶莫股份隨后就走上了減持、賣殼的道路。

  我們回看一下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清倉式減持”的步驟:

  第一步:無限售條件股頂格轉讓+有限售條件股委托表決權+股權質押。

  2016年8月26日,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康乾投資、夏春良與自然人吳昊簽署《股份轉讓協議》,轉讓其合計持有的寶莫股份5.58%股權,股權轉讓價格是14.33元/股(請注意這個交易價格),股權轉讓停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為8.22元,溢價率74.33%。在當時市場殼資源火爆的行情中,這樣的溢價率還可以理解。

  再來關注一下轉讓的比例:此次轉讓前,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寶莫股份22.32%股份,也就是說,這次,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將其持有的寶莫股份的22.32%的25%的股權轉讓給吳昊。

  為什么只轉了所持股份的25%?因為公司在IPO時就有承諾。夏春良作為公司董事長承諾,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IPO時還承諾在公司任職期間,每年轉讓間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不超過本人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間接持有的公司股權。

  此時,寶莫股份董事長夏春良、副董事長吳時軍,寶莫股份副總經理張揚、王鋒、周衛東以及監事任根華、劉世雅都是長安集團股東。同樣的,在寶莫股份另一大股東康乾投資的出資人名單中也有寶莫股份高管的身影,包括公司副董事長吳時軍、副總經理張揚。

  也就是說,公司董監高通過長安集團、康乾投資間接持有寶莫股份股權,按照IPO時的承諾,任職期間內每年只能轉讓25%。這次轉讓的股份數量已經是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能夠賣出的數量上限了。

  那剩余的75%怎么辦?這里有個新玩法——表決權委托。

  根據委托方與吳昊簽署的《表決權委托協議》,委托方將合計持有的寶莫股份16.11%股權的表決權委托給吳昊行使,吳昊從而掌控了上市公司21.69%表決權比例。同時,轉讓方將該等股份質押給吳昊控制的西藏泰頤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意這個名字).

  那么,剩余的股份如何完成交易呢?

  第二步:董監高大面積辭職。

  2016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長夏春良第一個提出辭職,此后幾天公司披露收到了包括董事、副董事長吳時軍、獨立董事高寶玉和王杰祥,監事任根華、劉世雅以及副總經理張揚、周衛東、王鋒的辭職報告。這樣,這些人就可以在辭職六個月后不再受減持承諾的限制。

  而補任的董監高,如董事長杜斌,盡管是長安集團股東,但是IPO時并不在公司擔任董監高職務,不屬于IPO時的承諾人員。而根據監管部門規定,董監高每年減持比例不超過所持股份的25%,僅限于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并不受影響。因此,杜斌擔任董事長也不影響其減持掉通過長安集團間接持有的寶莫股份所有股份。

  第三步:六個月后,清倉式減持。

  2017年6月17日,距離夏春良辭職恰好七個月,距離其他高管辭職也超過了六個月的限制。于是,本文開頭一幕出現了:

  還是原來的買家,還是原來的價格,14.33元/股,15.8%的股權,一次性轉手給吳昊控制的西藏泰頤豐。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表決權的股票數量與此次轉讓的股票數量出現了一定的差異,差額為573.75萬股。仔細分析可以看出,這是被減持新規攔住了。

  減持新規規定,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夏春良盡管于2016年11月辭去董事職務,但因為其于2015年4月當選公司董事,任期三年,目前尚處于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而夏春良在辭職之前已協議轉讓了其個人名下的股份數量的25%,剩余的其個人名下的573.75萬股此次無法再繼續轉讓。

  回看寶莫股份大股東減持路徑可以發現,這樣的結局,可能從半年前的協議轉讓時就已經設計好了。

  實際上,監管部門對這種股權轉讓+表決委托、高管集體辭職等諸多行為不是沒有過顧慮。

  第一次股權轉讓后,2016年8月3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于對山東寶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問詢函》,就提出了如下問題:

  問題1、本次股份轉讓以及委托表決權的具體原因;

  問題2、本次股份轉讓以及委托表決權的行為是否符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說明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及夏春良委托表決權的行為實質是否構成股份轉讓,是否違反相關主體曾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諾;

  問題3、請說明本次轉讓及委托表決權的受讓人吳昊是否與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5%以上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關聯關系或除關聯關系以外的其它任何關系。并請充分說明吳昊受讓股份的資金來源和履約能力;

  問題4、本次委托表決權的安排是否對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造成不利影響,如原控股股東與吳昊產生分歧,交易雙方及公司將采取何種具體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董監高大面積辭職后,2016年11月25日,深交所的問詢函又來了:

  問題1、本次部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辭職的具體原因以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可能造成的影響;

  問題2、上述董事辭職將導致你公司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你公司為保證董事會正常運作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問題3、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事項;

  問題4、你公司認為應說明的其他問題。

  2016年11月29日,深交所又發了問詢函,直接給了新實際控制人吳昊:

  問題1、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6號——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格式準則第16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請你全面披露本次為取得寶莫股份5.58%股份所涉及資金的來源情況,直至披露到來源于相關主體的自有資金(除股東投資入股款之外)、經營活動所獲資金或銀行貸款,并按不同資金來源途徑分別列示資金融出方名稱、金額、資金成本、期限、擔保和其他重要條款,以及后續還款計劃(如尚無計劃的,應制定明確的還款計劃).

  問題2、請說明你與長安集團、康乾投資、夏春良所簽署《表決權委托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條件等),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控制權不穩定性的風險等。請律師就表決權委托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2017年6月6日,寶莫股份再次收到了交易所問詢函:

  這次主要是問業績下滑問題,董監高變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結合新實際控制人背景和董監高任職經歷說明公司目前業務的控制和管理情況及未來發展的目標和戰略。

  2017年6月19日,股權轉讓協議簽署后,寶莫股份又雙叒叕收到交易所的問詢函。要求公司說明如下事項:

  問題1、請補充披露本次股份轉讓的具體原因與籌劃過程,是否與前次股份轉讓構成一攬子交易,你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事項;

  問題2、本次轉讓價格的依據與合理性,并說明長安控股采用債務抵消方式完成支付交割的原因;

  問題3、請補充披露本次股份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

  寶莫股份大股東長安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減持過程可謂復雜,盡管整個減持過程中出現了史上最嚴減持新規,前董事長夏春良個人所持股份減持受到了一定影響,但其通過協議轉讓+委托投票權+股權質押、高管辭職、承諾期滿后一次性減持等一整套精心設計的減持路線圖,朝著“清倉式”減持的終極目標順利推進。

  有心人從這個減持路線圖里看到了減持規則的“漏洞”——表決權委托。在具體實踐操作中,也有不少公司采用這一方法達到了股權減持的目的。

  法律專業人士表示,現行法律對委托表決權并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法無禁止即可行。也就是說,對于減持受限股份,減持方可通過委托表決權并將所涉股份以質押融資的方式質押給委托方,其實變相實現了股權的提前變現;減持障礙消除后,實現股權過戶,受委托方成為股權受讓方。

  當然了,這種玩法也不是沒有風險。法律人士也表示,表決權委托這種協議約束力并不強,如果股價出現較大波動,委托和被委托方都存在反悔的可能,那么這個精心設計的繞道減持路線就可能惹出糾紛了。該人士還表示,這種交易往往存在“抽屜協議”問題,一旦在操作中進展不順利,就容易引發糾紛。

  此外,有些公司在實際操作中故意隱瞞在第一次股權轉讓+表決權委托時即已形成實際控制人變更的事實,最終也可能東窗事發遭到監管部門查處。從寶莫股份的交易過程來看,買方在第一次股權轉讓的同時就通過委托投票權獲得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公司及時披露了這一控制權變化的情況,確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所以監管部門幾次問詢后仍對該交易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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